赵某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第三人范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过错;利益权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32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覃其军

法官解说
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2008年4月1日施行)第204条规定的一种新类型的诉讼,该规定实现"审执分离",更有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规定的笼统性,在具体审判中操作性不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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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103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3268号判决书
2、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覃其军,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上诉人)。
负责人董延利,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湖支行职员。
第三人范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邹某,无职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遥;人民陪审员:张振环;人民陪审员:马素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馨;审判员:刁久豹;代理审判员:周梦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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