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 盗窃罪;无罪;疑罪从无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久大盐业集团邓关制盐分公司

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卿建

法官解说
通过宣告这起被告人陈某无罪案,带给我们司法执法办案人员的思考和启示是:
1、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是造成本案存疑不定罪的关键。
(1)侦查机关从传唤被告人陈某开始,就没有对其无罪的辩解予以记录。同时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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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2)沿滩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自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捕前系四川久大盐业集团邓关制盐分公司职工,2012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一审、二审):卿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牟险峰;人民陪审员:刘森荣、江声友。
二审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维聪;审判员:樊成晔范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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