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等集资诈骗罪、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自首、累犯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春林

杨小英

刘诗文

法官解说
本案各被告人在2013年4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已经对其因相同的犯罪事实进行终审判决。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王某1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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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宏利。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案发前系自贡市鑫缘科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
指定辩护人杨春林,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化名汪丽华,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无业。案发前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辩护人刘诗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化名周晓刚,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粮农。案发前住中江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玉;审判员樊成晔;代理审判员:黄涛
6.审结时间:2015年2月13日,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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