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奇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广西南丹昊龙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附随义务;对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814号
审理法官:

朱忠实

代理律师:

柯沛君

法官解说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是否负有先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被告认为原告未先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被告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货款。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销售发票的义务只能是买卖合同义务中的一个附随义务,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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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814号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茂名市奇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丹昊龙硅业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忠实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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