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诉耿某1、丁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共有部分;合理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27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与管理中的问题。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用部分的权利,简称业主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29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1273号。
2、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9月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家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耿某1,男,汉族,1956年7月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诉人):丁某,女,汉族,1966年5月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诉人):耿某2,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6月12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成某,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淑华;代理审判员:鲍红梅;人民陪审员:王春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华;代理审判员:杨盛张峥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