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证明商标;不当注册;专用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振明

黄莹莹

蔡振明

于文东

尹泽海

尹泽海

法官解说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而非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不以禁止造成生产者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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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924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会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莹莹,女,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蔡振明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草厂村南畜牧公司猪场(5号院)。
一审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尹泽海,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谭某,女,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职员。
二审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尹泽海,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回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文毅;代理审判员:蒋利玮;人民陪审员:吕良。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甄珂;代理审判员:钟鸣;代理审判员:支小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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