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案 合同目的;意思表示;优先效力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18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于国强

王继丰

肖丹霞

潘泽河

徐云

法官解说
合同目的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的目的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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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42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189号
2.案由:网络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1(上诉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代理人):王继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代理人):肖丹霞,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陈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3,男,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潘泽河,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倪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云,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四川省易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力;人民陪审员:郑东涛刘长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张琦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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