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 暴力威胁 犯罪未遂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刑二终字第0006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冯泰昆

王连友

王旭耀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事人间的经济纠纷是否影响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即在民事审判中未查清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北京自然二十一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于2009年5月3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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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2)振兴刑初字第001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字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刑二终字第00064号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邹某1,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明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某2,女,195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上诉人邹某1之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占华;人民陪审员:谭莎莎、高秀艳。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泰昆;代理审判员:王连友、王旭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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