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某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6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吾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但被告人吾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抢劫罪的未遂在审理中却存在着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吾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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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刑字第1611号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洪业。
被告人吾某,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威;人民陪审员:高飞李文华
(六)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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