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刘某盗窃案 盗窃罪;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邹异仁

张福霖

汤学强

代理律师:

何向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是犯罪分子带领侦查人员去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但未能抓捕到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因其他原因自首,该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有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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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刑初字第114号。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
被告人庞某(曾用名:庞国),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向阳,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异仁;审判员:张福霖;人民陪审员汤学强。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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