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人身权利 犯罪未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德宏新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志翔

邓显芳

肖二思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定罪量刑问题。法官如何准确把握被告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能力,不同的合议庭甚至是不同的主审法官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如何分析判断患精神病被告人具有多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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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芦小宽、代理检察员帕勇。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景颇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陇川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2004年7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4月27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2012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9日被云南省保山监狱决定收监。
指定辩护人:王建昌,德宏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志翔;审判员:邓显芳、肖二思。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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