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职务便利;离职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维卡莱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争议焦点:利用离职后完成离职时尚未完成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已从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就不再是该公司的员工,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同时其侵占的财物也难以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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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83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迎新。
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维卡莱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职员。
辩护人张晓彬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代理审判员:辛祖国
6.审结时间: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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