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被告桂林乐盾汽车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预期利益;违约金;过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217号
审理法官:

何 华

高艳明

王裕松

代理律师:

黄某一审委托代理人丁挥

王荣

赵建和

唐忠军

法官解说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争议焦点实质在于合同的预期利益如何确定及在无法确定合同守约一方具体损失而违约方又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合同预期利益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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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217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
被告(被上诉人)桂林乐盾汽车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诉人)黄某一审委托代理人丁挥,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荣,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桂林乐盾汽车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委托代理人吕某,石家庄信联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建和、唐忠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顺勇;审判员:莫凤强;代理审判员:钟金梅。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 华;审判员:高艳明;审判员:王裕松。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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