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合同案 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可得利益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华

高艳明

王裕松

代理律师:

龚振中

张智凡

黄莉

法官解说
1、本案中合同的解除方式及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且于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于2011年1月1日签订《漓江酒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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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字第64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龚振中、张智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莉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谌姝霖;代理审判员:何其华,人民陪审员:明卫平。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华;审判员:高艳明、王裕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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