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蒙某、第三人蒙某2确认合同无效案 合同效力;过户行为;以物抵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1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於曙光

熊玉

何华

代理律师:

唐吉斌

龙春良

曾永红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委托人将自有的房屋委托受托人转让,受托人将该房屋卖给自己的儿子的代理行为,涉及被查封的房屋委托、房屋买卖、代理、合同等法律关系,牵涉到几方面的问题,颇具典型性,因此有细加分析的必要。
(一)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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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107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112号判决书。
(二)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欧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吉斌,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宝玉,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蒙某。
第三人:蒙某2。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曾永红,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何其华。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於曙光;审判员:熊玉、何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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