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第三者;车上人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24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孔繁树

申和平

吴长渝

代理律师:

王方才

王方才

王方才

王方才

易卫民

张洁

何怀东

徐忠

徐忠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特殊情况下,保险车辆驾驶员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第三者的问题,该问题对其能否够获得保险赔偿及获赔金额有重大影响。
1.立法上对第三者的界定
我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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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57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2453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巫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巫某2,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巫某3,男,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易卫民,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洁,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邹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蓝某,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一审委托代理人:何怀东,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永合运输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忠,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徐忠,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陈泫华审判员。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繁树;审判员:申和平;代理审判员:吴长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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