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个人隐私;意见征询;送达不能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邱莉

童娅琼

李爱珍

法官解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此处的"书面征求",即意味着存在意见征询单的送达,而对于行政行为的送达,我国并没有制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2.案由: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莉;代理审判员:童娅琼;人民陪审员:李爱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