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不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行政许可决定案 股权变更;行政许可撤销;公共利益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故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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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应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某、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莉;审判员:张忠;人民陪审员:张俊彪。。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代理审判员:田华童娅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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