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诉潘某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关系 解除合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阳光承建经营公司

克拉玛依市天灌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铭徽

胡春红

杨波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租赁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五年,承租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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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7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1,女,汉族,个体经营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2(赵某1之姐),女,汉族,系阳光承建经营公司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系克拉玛依市天灌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忠军。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铭徽;审判员:胡春红、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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