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不服招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

招远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行终字第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听证程序并非治安处罚的法定程序,在告知后能否在当天即作出处罚决定。
对该问题,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告知,也听取了其申辩。对于听证,因其不是作出行政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行初字第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烟行终字第85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蒋某,女,农民,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赵恩田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招远市公安局,地址:招远市府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王某,招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王某1,女,工人,住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蒋某1,第三人之夫,教师,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增;审判员:王新东;代理审判员:张法祥。
二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审判员:张磊玉、王树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