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培训中心诉黄金设计研究院追索补偿费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芹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黄金设计院与培训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培训中心与香港泰顺贸易公司之间的撤资转为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投资转为借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香港泰顺贸易公司不能取得合法的债权。三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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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烟民初字第76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130号。
2.案由:追索补偿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烟台市人民政府接待处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肖国光烟台天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山东省烟台黄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周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成晓明烟台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永珉济南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文奇;审判员:王建梅张爱玲。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兴栋;代理审判员:栾建德李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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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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