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冶金机械工业厅、北京中民科技开发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
案由:
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0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明川 单位:
1.中民公司与内蒙古供销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1990年1月20日、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出具两份供货证,载明:根据1990年的物资货源和库存情况,决定委托北京中民公司在京全权代办以下物资的合同签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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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青法经一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鲁法经上字第19号。
2.案由: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青岛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民青岛市四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钧政青岛市四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供销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机械工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志呼和浩特市第一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冶金机械工业厅。
委托代理人:郝兰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某,厅长。
被告(上诉人):北京中民科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树新;审判员:牟乃桂;代理审判员:张旺。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延禄;代理审判员:惠从冰宫恩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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