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宋某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赔偿金的确定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终字第5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爱玲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责任的认定;二是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1.责任的认定问题。被告宋某与原告邱某之间虽无书面雇佣合同,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符合雇佣法律关系之特点,对其法律关系的确认无异议。被告作为雇佣人,对受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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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1999)海事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终字第510号。
2.案由: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男,29岁,莱西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林杭青岛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运诚青岛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邱某1,系邱某之父,莱西市人。
被告(上诉人):宋某,男,荣成市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军强威海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智山东源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心苏;人民陪审员:陈继杨王健。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佐海;代理审判员:张冬青赵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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