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意外伤害,近因原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秀丽 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在保险中,损害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项下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了承保损害,而是取决于在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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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烟台永安建材有限公司质检员。
委托代理人:王军丽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烟台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汇丰广场。
责任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浩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牟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太平人寿牟平服务部),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号。
负责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秀丽;审判员:曲毅;代理审判员:宫钦军。
二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泉;审判员:王瑞芳付景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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