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第十三村民组、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村民自治;司法介入;民法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3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道光

法官解说
法院在审理上述类型案件中,对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争议很大, 一种意见认为该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 司法不应当介入,另一种意见认为当村民自治过程中侵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时, 司法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上述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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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347号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第十三村民组。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民委员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道光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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