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诉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预告登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字第27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振泰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物权法》首次规定的物权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实施以前,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对于在不动产协议涉及取得、转移、变更和盲目废止不动产物权请求权情形,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均可采用预告登记制度。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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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字第2723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同安支行)
委托代理人:陈晋源、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连某。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安一建)。
委托代理人:张军、林秋红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振泰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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