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韩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劳动权;误工费;劳务关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687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赵黎明

岳仁东

王福银

法官解说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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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687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国人传媒印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岳仁东,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福银,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
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雪。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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