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 数罪并罚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原宜兴市工程建设监察大队)和桥中队中

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二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谢文俊

法官解说
本案对于受贿部分没有争议,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所涉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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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二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滥用职权、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跃平。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5月27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原宜兴市工程建设监察大队)和桥中队中队长、经济开发区中队中队长,住宜兴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文俊,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卫琴;审判员:储晨洁;人民陪审员:唐建平
审结时间:2014年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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