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天等县人民医院劳动合同案 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1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赵伟

黄伟明

黄莹莹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案件主程序合法规范,事实清楚明了,判决公正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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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 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 覃某。
委托代理人龙某,系覃某的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天等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恪,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农智新。
3、 审级:二审。
4、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寿选;审判员:周贵武;人民陪审员:张元辉。
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黄赵伟;代理审判员:黄伟明、黄莹莹。
5、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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