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城建行政备案案 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行政承诺;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字第15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被告应否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常建[2013]56号文)
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或特定公众作出的待某种条件成就、某项事情发生或某个行为完成时,其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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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005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终字第15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城建行政备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局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常州三井一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伯兴,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琪;审判员:赵旦;人民陪审员:孙伟英。
二审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翔;审判员:秦琳;审判员:周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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