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鸿和不锈钢有限公司诉张某等买卖合同案 诉讼保全 担保物 权属变更
案由:
环境保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民二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林党欢

陈燕萍

郑英芝

代理律师:

周俊锋

郎鸣镝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查难点是对担保物应否限制权属变更。
第一,对担保物应否限制权属变更。
对担保物应否限制权属变更问题,存在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担保物权属变更没有依据,担保人提供担保物权属证书交付法院保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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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4)揭榕法民二重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诉讼保全。
3.诉讼双方
原告:揭阳市鸿和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林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党欢;审判员:陈燕萍;人民陪审员:郑英芝。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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