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诉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替代性交通工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宁

田永峰

杨晓晶

张方晨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损失的正确认定问题。
关于当事人的非经营性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问题,以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2012年出台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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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宁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
被告:肖某2,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淄博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晓晶,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方晨,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褚云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萍;代理审判员:马清华、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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