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卢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上下班途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燕萍

李居滨

郭鹏

代理律师:

石浩

石浩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虽然改判,但改判原因在于,本案作为雇员的吕某遭受人身损害是交通事故所致,并非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让华源公司承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吕某,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委托代理人:陈玉菡,桓台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吕某2,男,系吕某之子。
被告(上诉人):卢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 二审):石浩,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淄博华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 二审):石浩,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于某,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成贵;审判员:聂振锋;代理审判员:祝鹏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燕萍;审判员:李居滨;代理审判员: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