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刘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证驾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淄博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张店金车港汽车美容店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吕桂欣

史玉芬

郭鹏

代理律师:

李俊杰

景丽

英宏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自己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现象,本案即是实习生在实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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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尹某,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淄博明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张某之夫。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1,女,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贾某,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高青县。系刘某1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张店金车港汽车美容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东首。
负责人:杨在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俊杰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系张店金车港汽车美容店负责人杨在强之妻。
被告(上诉人):淄博奥世洁汽车美容养护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奥世洁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民路167-7号。
法定代表人:安健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景丽,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英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69号1号公建楼3号。
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1,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二审):宋某,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凤英;审判员:韩发林、张学敬。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桂欣;代理审判员:史玉芬、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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