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新疆汇特鑫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居间合同案 合同解除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2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博

代理律师:

王秀娟

周勇

梁春燕

法官解说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该报酬的支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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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278号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迟某,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汇特鑫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政协巷56号汇丰小区1栋30层30C。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春燕,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毛博。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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