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 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76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值得探讨的一个重点是,被告人张某1自2009年至2013年6月7日之间私设屠宰场帮人屠宰生猪,涉案金额达730426.9元。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766号裁定书。
2、案由:非法经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傅新艺。
被告人:张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佳霖;代理审判员:高清良;人民陪审员:林志炼。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越新;审判员:王志贤;代理审判员:王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14年8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