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行为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39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德生

于那刚

熊小华

于那刚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主要焦点是:陈某与四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有无构成表见代理。
笔者认为,法官应严格依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稳妥的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论
表见代理又称为表示代理或表现代理,现在被广泛采用的概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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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3901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某,江苏省阜宁县四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一审委托代理人于那刚、熊小华,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韩某,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于那刚,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婉红;审判员:陈秀环沈聪明。
二审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庭芬;审判员:郭建闽郑泽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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