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邓债权债务案 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 撤销 不予执行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申请人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执他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谭国贞

段宇

余彦龙

代理律师:

文召辉

唐新波

刑鹏飞

唐新波

刑鹏飞

法官解说
仲裁是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但与诉讼制度不同,仲裁制度的本质是民间性质。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法院与仲裁之间便产生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也就决定了司法必须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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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056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执他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债权债务纠纷
(三)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重庆时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68620052-4。法定代表人夏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召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5203676-5。
负责人方昇,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新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刑鹏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6448-3。
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新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刑鹏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孟琼;审判员:刘家秀、罗太平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国贞;审判员:段宇、余彦龙。
(六)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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