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成都达润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案 股东伪造决议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雅娟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原告这一类持有集体量化股的改制企业的职工的股东身份的确认及股权行使问题。
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在中小型国有或集体企业政策性改制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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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岳明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文刚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达润置业有限公司(原名成都恒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润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晓风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贺莉莉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恒达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恒达铜业工会),住所地:成都市董家湾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意识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安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都集团),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通威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威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阚学伦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
法定代表人: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赖勇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贺莉莉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人民陪审员:代君秀顾志凤。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继锋;代理审判员:彭灿温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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