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尚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储蓄机构 安全性原则 储户 注意义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淅川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下,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
储蓄存款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无名合同,储户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出具存单等凭证,储户凭储蓄机构出具的凭证可以支取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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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93号判决书
2.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贾晓东,河南省淅川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尚支行。
负责人:林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职员。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婧怡
6. 审结时间:2014年5月4日(因需向案外人调取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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