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诉崔某1离婚案 民事 离婚 彩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茌平县正平法律服务所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聊城市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6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石鑫

杜宏伟

李昭鹏

代理律师:

杨子兴

杨子兴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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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9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657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曲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贾乾智,茌平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崔某1。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海真:聊城市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孙伟。
二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鑫;审判员:杜宏伟、李昭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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