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诉韦某2身体权、健康权案 健康权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

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8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建光

代理律师:

卢培庭

法官解说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喝酒后产生争执之后,被告携带刀具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捅伤原告致其轻微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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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80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1。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培庭,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2,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茂升,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韦建光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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