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谢某与曾某、阮某、阮某1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开元区老船长酒吧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素萍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对醉酒者的关照义务问题。本案中被告曾某系酒吧即餐饮经营者,被告阮某、阮某1系醉酒者的同饮者。餐饮经营者和醉酒者的同饮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对此均有不同的观点。
1.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51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颜某,女,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谢某,男,回族,住厦门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谢某母亲),女,回族。
两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罗超英、黄建伟,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汉族,厦门市开元区老船长酒吧户主。
诉讼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男,汉族。
被告:阮某1,男,汉族。
上述两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曾思忠、陈书森,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素萍
6.审结时间:2005年3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