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张某、吴某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夏民终字第24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文雅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与此同时,发生在旅游景区内的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本案是一起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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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5)思民初字第40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夏民终字第240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梁娟娟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庄宗伟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维可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志铭、严洪,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郑文雅。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友国;审判员:孙玉玲;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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