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损害商业信誉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同志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经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刑终字第21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昊 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否构成侵害商业信誉罪,涉及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明知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将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仍然实施该行为的,不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属于商业竞争关系,皆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要件。商业信誉,是社会大众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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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7)蜀刑初字第11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刑终字第212号裁定书。
2.案由:损害商业信誉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勤;代理检察员:周平。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安徽同志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本案于2007年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文燕;审判员:杜卫根;人民陪审员:袁克星。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冬梅;审判员:张恒;代理审判员:沈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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