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76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新快报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威、彭龙群,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该社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彭春文,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聪;人民陪审员:赵小丽、符永红。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0年1月2日,被告主办的门户网站-南方报业网(http://nf.nfdaily.cn/)发布了题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文章。该文第十条为“石家庄积雪比人高”,刊播媒体为《新快报》等。该文称“网民曝国内网站移花接木,以假照片报道石家庄大雪”。网民经过查询发现,“石家庄积雪比人还高”的照片是一家国内网站今年7月刊登的照片,照片来源虽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该文章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或向原告及另外报纸核实的情况下,竟然主观臆断地称“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统一发稿”。更为恶劣的是,该文在“点评”栏目中,引用网民思宁在西祠胡同发帖《石家庄雪灾照片的编辑分析》的评论,指出原告使用的照片并非照搬国外网站上原照片,而是经过剪裁处理,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的出处故意剽窃造假。被告所谓的点评,没有经过任何查证,完全是捕风捉影在恶意诋毁原告的名誉。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查证的情况下,引用网民不当评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实际情况是,原告使用的照片来源是网易,在原告刊登前,国内有多家网站发此照片,而不是被告所称的原告从欧洲网站剽窃并故意造假。原告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表声明,说明误用该照片真相,原告使用这张照片完全是误用,误用与造假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真实性、严肃性是新闻的生命。故意造假已经突破了法律与新闻道德所能容忍的底线,也突破了广大读者所能容忍的底线,而被告将误用说成是造假,完全是打着维护新闻真实性的旗号践踏新闻的真实原则,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致命的伤害。目前,“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稿在网络上仍被肆意转载,经谷歌搜索,截至2010年1月7日16:25,相关转载网页达11 500 000个之多,不良影响不断扩大。综上,被告的文章在刊登事件经过时,严重失实,在未经过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主观臆断原告及其他报社联手造假或者是统一发稿,或是从同一网站下载;而且作出不适当的评论,恶意诽谤原告并非误用,而是明知照片的出处(出自国外网站)的故意剽窃造假,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使原告在社会上的评价降低。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题为“2009年十大假新闻”之第十条,题目是“石家庄积雪比人高”中有关新快报之内容;(2)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1)“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来源于权威刊物。被告刊登的“2009年十大假新闻”转载自新民网,该文章公布在《新闻记者》2010年第一期,是新民网独家首发的新闻。南方报业网对该文章全文转载,转载过程中没有添加任何评论。《新闻记者》是全国新闻核心期刊,是教育部新闻传播学科高等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权威期刊,其权威性和客观真实性具有强大的公信力。作为该刊上的文章,“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是一份审查核实手续齐备的稿件,应该是内容真实的,评论得当的。(2)被告转载“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行为合法。对于转载的文章,转载者只需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即可。这是新闻单位在转载新闻报道时遵从的规则。对来自权威刊物《新闻读者》的“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文章并无不得转载或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声明内容,法律上也没有禁止转载的相关规定,截至目前,被告从未发现该文存在侵权的内容。所以被告对“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转载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同时,被告在转载文章中明确注明了出处,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因此,被告的转载行为是合法的。(3)被告“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的主要内容基本属实。对于原告在“石家庄暴雪封城”新闻中使用了假照片的问题,其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表了误用照片的声明。通过该声明可以知道,原告承认了其失实的报道,将与事实不符的照片报道,造成读者对错误信息的接收,暂不理系造假还是误用,不是真实的新闻就是一条毫无争议的假新闻。所以,原告刊登假照片的行为入选“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内容,本身并无不当和失实之处,被告刊登的“2009年十大假新闻”的文章,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原告在其出版的《新快报》第A05版刊登《石家庄暴雪封城——54年来最大降雪,积雪几乎高达半米》一文,文章右侧的图片下注明“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当月18日,原告在《新快报》第A26版刊登“更正说明”,内容为:11月12日,本报在A5版刊登了一张“石家庄市民在屋顶扫雪”的图片,系转载自11月11日的网易新闻中心(内文署名“来源:中国广播网”)该图配有“11月11日,石家庄市民在屋顶扫雪”的说明;后经证实,网易该图片并非石家庄大雪的新闻图片;特此更正。
2009年11月11日,南方网、奥一网、华商网均发布了与本案所涉照片相同的照片,并均注明来源于中国广播网。原告主张其刊登的照片下载于网易,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承认未经过实质性审核便引用该照片。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下简称文汇新民集团)、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下简称社科院研究所)主办的《新闻记者》杂志在2010.1总第323期中发表《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第十条假新闻为《石家庄积雪比人高》,内容如下:【刊播媒体】《新快报》等;【发表时间】2009年11月12日;【作者】不详;【“新闻”】图片说明是:“11日,石家庄市民清扫楼顶积雪。”【真相】1月13日15时,环球网发布了署名“记者高友斌”的消息:“网民曝国内网站移花接木,以假照片报道石家庄大雪。”环球网称,网民“鸡蛋壳”经过查询……这张照片果然是一家名为“The Chive”的国外网站在7月15日发布的一组照片中的一张……再按原图地址,这张照片是2008年12月20日发在一家名为“cmexota”的俄罗斯网站关于意大利大雪系列照片中的一张——去年12月,意大利与奥地利接壤地区曾降过厚度达2米的大雪。照片来源果然找到,但奇怪的是,《西部商报》和《黑龙江晨报》也在同一天刊登了这张照片,究竟是这三家报纸联手造假,还是从同一网站下载,或是由谁同一发稿,有待大家提供确切证据。【点评】网民思宁在西祠胡同发帖《石家庄雪灾假照片的编辑分析》,指出:《新快报》刊登的假照片并非照搬http://thechive.com网站上的原照片,而是斜着剪裁掉原照片画面上的“PISTEDAT”和“theCHIVE.com”标识,剪裁掉大窗户下面的窗户所在的那一层楼外貌的画面,以及左下方的树的部分画面。可见,这不是误用,而是明知照片出处的故意剽窃造假。就这样,去年意大利的雪,飘落在今年的石家庄,令中国新闻界蒙羞!该文中有一幅漫画,漫画中人物上方注明:“造假,过去用糨糊剪刀,现在用电脑!”
2009年12月30日,新民网发布了《2009年十大假新闻》,内容与前述《新闻记者》发表的文章一致。2010年1月2日,被告属下的南方报业网转载了新民网的《2009年十大假新闻》,并将文章标题命名为《2009十大假新闻公布 中国海军逼退潜艇居首》,其中第十条为《石家庄积雪比人高》,内容除缺少其中的漫画及【刊播媒体】、【作者】、【真相】部分外,与新民网发表的一致。
原告主张自南方报业网转载该文章后,其曾多次要求被告删除,但对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6日开庭审理,被告已于2010年6月1日将本案所涉文章从南方报业网上删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四)判案理由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所涉的《2009年十大假新闻》一文,可认定文汇新民集团、社科院研究所主办的《新闻记者》是该文的首刊媒体,被告属下的南方报业网是该文的转载媒体。就侵害名誉权之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言,转载作品和首次刊登的作品并无不同,只要其报道严重失实并导致被报道对象名誉受损,即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是,首刊侵权报道之新闻媒体,毕竟是侵害受害人名誉的始作俑者,是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主要原因,转载媒体转载侵权报道,虽在客观上加大了报道的传播范围,可能加重受害人的经济等方面的损失,但如果让转载媒体对侵权的转载报道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则会不合理地加大转载作品的成本,从而窒息转载媒体的生存空间。并且,从现实来看,目前国内门户网站若从合法媒体转载信息,确实对原文中的事实部分难以进行审查核实,故让其履行完全的审查核实义务是不现实的,让其承担与首刊媒体相同的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非故意的转载,不宜作为侵权对待。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由此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控义务。由于考虑到网络信息量巨大、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控技术可能性、法律判断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控义务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可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是否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禁止发布的反动、色情、侮辱或诽谤他人等内容。《新闻记者》刊登《2009年十大假新闻》,并无声明不得转载或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故被告的转载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转载该文,并将文章标题重新命名为《2009十大假新闻公布 中国海军逼退潜艇居首》,从该标题看,并无侮辱、攻击性语言,被告亦无对该文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添加和渲染,可见被告已履行合理的监控义务,并无故意侵害原告名誉之过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本案原告主张自南方报业网转载该文章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删除,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该主张不采信。而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6日开庭审理,被告已于2010年6月1日将本案所涉文章从南方报业网上删除,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即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实现。
(五)定案结论
综上所述,被告在转载至删除本案所涉文章的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属故意转载,故被告的转载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证据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新快报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 000元,由原告广东新快报社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
(六)解说
转载是中国媒体的一大特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原载媒体的文章出现侵害名誉权纠纷时,转载媒体是否应承担与原载媒体相同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处理应以本院766号案为依据。即,若本院766号案认定该案两被告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则本案被告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承担与本院766号案被告相同的侵权责任;若本院766号案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则本案被告的转载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该种观点将转载者视作共同侵权人,或者认为转载媒体仍然负有与原载媒体相同的核实责任,由此判决转载媒体承担与原载媒体相同的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论本院766号案是否认定为侵权,本案由于不能证实被告是故意转载,故被告的转载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一般情况下将非故意的转载不作为侵权对待,只有转载机构和转载者明知原载已构成侵权依然予以转载的,或者转载后知道已构成侵权而不予以更正者,才可视作转载侵权。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害名誉权》,526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审查转载者的责任时,应分开来论。因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因主观过错较轻,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法律责任,法院可根据扩大侵权后果的程度适当确定赔偿责任;转载者对与原被转载作品不一致的内容发生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转载者转载的作品由于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时,转载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处理综合采纳了第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转载是中国新闻媒体目前比较普遍的一种行为,且是法律允许的。由于我国目前新闻媒体的设立采用严格的审批机制,可以推定新闻媒体的报道有较高的可信性,对于转载媒体而言,其他新闻媒体也可算作是一个可信的信息来源,从现实来看,转载确实对原文中的事实部分难以进行审查核实。但转载者扩大了信息的渠道和受众范围,一旦发生侵权,必然扩大侵权后果,不让其承担一定侵权责任也是不合理的。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的转载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虽将文章标题重新命名,但无侮辱、攻击性语言,被告亦无对文章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添加和渲染,在被告转载时,原文未被认定为侵权,可见被告已履行合理的监控义务,并无故意侵害原告名誉之过错。本案还有一具体细节,即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6日开庭审理,被告已于2010年6月1日将本案所涉文章从南方报业网上删除,故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即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实现,亦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的转载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黄玉聪 陈俊雅)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90 - 9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