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3)嘉区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晓敏 单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行为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投寄恐吓信、打恐吓电话的手段,向多人勒索钱财,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从其犯罪的时间看,在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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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3)嘉区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2.案由:徐某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永伟。
被告人:徐某,男,35岁,汉族,上海市嘉定区人,农民。1993年4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新元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雪军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海元;审判员:江晓敏;代理审判员:李杰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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