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音像出版社诉苏州唱片发行公司等侵害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案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侵害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引起的纠纷。所谓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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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苏民初字第4号。
2.案由:侵害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社社长。
诉讼代理人:沈永明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卫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唱片发行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丁晓农苏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冯璐苏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录音磁带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厂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张建勇潍坊市经济技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康艺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社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社录音带编发部主任。
被告: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大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殷某,该大楼团委书记。
诉讼代理人:殷某 1,该大楼工会干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莹;审判员:谢国伟;代理审判员:王红陈勤马荣
6.审结时间:199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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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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