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诉上海上菱电冰箱总厂给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金和报酬案
案由:
发明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经初字第2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海鹏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与特点。
原告虞某在被告上海上菱电冰箱总厂任职期间,与同厂职工案外人姚某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共同设计了一种冰箱的风路结构,由被告申请并经国家专利局批准授予被告单位专利权,作为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之一的原告要求作...
展开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经初字第229号。
2.案由:给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金和报酬。
3.诉讼双方
原告:虞某,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吴炜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菱电冰箱总厂。
法定代表人: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晨波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海鹏;代理审判员:施浩;人民陪审员:毛炳正
6.审结时间:1993年5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