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不服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拒绝给予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案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胜凤 单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本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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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61号。
2.案由:不服拒绝给予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包某,男,45岁,汉族,无业,住上海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俞立抚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俞某,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科长;徐某,男,上海市杨浦区劳动服务公司科长。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局科长;沈耀刚,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斌;审判员:张胜凤杨定安。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审判员:徐瑞珍宇晓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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